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且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公正与和谐,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的全局。
《决定》对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要抓住工资和劳动保护等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加强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增强企业以人为本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农民工权利的作用。加大清理工资拖欠工作力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劳动合同法切实贯彻实施。
第二,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农民工与户籍人口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位平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都应该依照同样的法律规范享受公共服务。流入地要转变观念,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将农民工各项公共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地扩大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健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度,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健全农民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向农民工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文化活动是群众性文化活动,应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较快进展,相关法律法规趋向健全。要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要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抓紧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