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4-13    浏览次数:2

  2016年3月22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7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则》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1994年8月31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在对《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省政府颁布的一部新的政府规章。

  (一)颁布《实施细则》,是贯彻新修订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1994年8月31日印发的《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2010年全国人大修订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废止了国家保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不一致,需要对应调整和修改。

  (二)颁布《实施细则》,是适应保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国家秘密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承载、处理、传输方式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涉密人员、载体、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会议活动管理难度加大,原有的一些保密管理、措施失去效用,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调整相关的保密制度、措施,跟进保密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为什么要改变规章的名称。

  这次立法,将规章的名称由《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改为《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现实中,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守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工作,都简称为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这部规章是针对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专门立法。为使名称与立法目的、规制范围和立法内容更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误解,对规章的名称作出了修改。

  三、这部规章对地方定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所作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细化了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以便于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执行。

  一是规定省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这里的省级机关,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它们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还可以依法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确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是规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这里的设区的市级机关、单位,是指设区的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的直属机构,省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们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还可依法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

  四、如何确定国家秘密。

  根据《实施细则》,确定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要在本机关、单位定密权限范围内确定国家秘密。二是定密工作,由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责任人是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三是要符合定密程序。定密的基本程序为: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定密责任人对拟定事项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四是要按照规定标注国家秘密。

  五、国家秘密如何标注。

  标注国家秘密应当符合国家秘密标志形式。

  国家秘密标志有“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 、“密级★解密条件”等3种形式。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形式标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六、国家秘密如何变更。

  国家秘密变更,包括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3个方面的变化。

  变更国家秘密,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即:由承办人拟定变更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签署。

  国家秘密变更后,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要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同时,还要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要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七、国家秘密如何解除。

  国家秘密解除有2种方式:自行解密;审查解密。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国家秘密。

  作出解除国家秘密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并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八、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实施细则》要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遵守5项保密工作规定。这5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1、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国家秘密;2、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3、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4、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5、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机关、单位的涉密场所、部位。

  九、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除了要遵守一般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工作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6项规定:1、按照机关、单位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承诺;2、依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3、依法保护保密设施设备;4、依法保管国家秘密载体;5、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6、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十、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如何管理。

  《实施细则》对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的管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物理隔离;2、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连接;3、在使用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场所,不得使用移动通信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录像;4、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5、机关、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的,应当妥善移交、处理涉密信息设备。

  十一、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实施细则》规定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活动,应当采取5项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1、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确定参加人员;2、对会议、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保密检查;3、对分发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4、向会议、活动的参加人员、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5、对公开报道会议、活动的文稿、影像进行审查。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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