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家禽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统筹做好科学防控H7N9禽流感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精神,现就家禽产地检疫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允许经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和产地检疫合格的种禽(雏)和商品代雏禽在全国范围内调运。调运前,货主凭养殖场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调运的禽(雏)按照规程进行正常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全国范围内流通。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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