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如何进行阳光操作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近6年来,在优化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发展水平、拉动农机工业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作用显著。

    补贴对象

    向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未获补贴农民也可间接受惠

    我国人均耕地不到1.4亩,户均耕地仅为7.6亩,且农民收入低,自我积累能力弱。这样的国情决定,每家每户都买农机,既不经济也没必要。如果无论谁买农机都给补贴,买什么样农机都给补,几年下来,可能会造成能耗增加,污染严重,机具利用率下降,收益降低,不仅不会促进农机化水平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农机化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我国农民购买价值较高的大中型机具不仅是为自家服务,更重要的是开展社会化作业,为周边无机户服务,提高机具利用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后,农民购机成本降低,也将间接降低农机作业成本,遏制作业价格上涨或降低农机作业价格。因此,没有直接得到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也能间接享受到农机补贴实惠。

    补贴对象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同时也明确了优选条件:一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三是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四是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五是“平安农机”示范户;六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补贴方式

    差价购机减少农民支出成本 省级财政集中结算有利监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的是省级财政集中支付制,它是指中央补贴资金只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向下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出具的补贴资金结算确认清单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相关企业或供货方。农民实行差价购机,凭与县农机局签订的补贴协议,向相关企业或供货方缴纳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就可提货。

    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农民实行差价购机的方式,与让农民先全价购买机具再给补贴的方式相比,有以下四方面好处:一是可减少农民的支出成本。农机价格较高,补贴的主要机具多数在5000元以上,有的达到几十万元。二是便于资金监管。补贴资金只下达到省级财政,不再向市县下拨,减少资金运作环节,降低补贴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可能性。三是防止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农民全价购买机具,后凭发票报销的做法,实践证明问题较多,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虚假购机,合谋套取补贴资金。四是减少监督成本。从操作上讲,我国农村有的县东西跨度就有200多公里,如果实行农民先全价购机,凭发票报账,事后再对农民补贴购置的每台机具逐台核定,工作量太大,监督成本太高,难以实施。

    操作方法

    多方面协同核对把好关 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金


    按照现行的操作方法,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7项主要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10项主要工作,企业还要统计汇总补贴销售情况,这些工作需要依次完成,一步也不能减少。每项工作都有它的作用,如在区域内公布补贴政策和目录,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受理并指导农民填写申请,是保障农民平等的申请权利;根据科学确定受益者,是保障公平公正;对初选受益者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是保障公开;与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是作为兑现补贴的依据;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是结算和供货依据;对已购买的机具进行编号喷漆,建立档案,是加强机具监管的需要。

    为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在结算环节,不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当地农民补贴购机情况核实汇总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时还要求企业要将补贴销售机具情况汇总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两方面所报材料完全一致,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才予申请办理结算,最后省级财政对结算清单还要进行审核。

    农机质量

    公开选型程序和评审标准 企业指定补贴产品经销商

    农业部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在做到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的同时,高度重视为农机企业创造公平的环境。一是规范选型。公开选型程序和评审标准,严格部省两级选型制,严禁省级以下搞层层选型。不允许各省区市按企业删减、取舍产品。二是企业推荐经销商。强调由企业自主指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实现权责利一致,增强企业对经销环节的控制力。三是总体执行30%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推进等额补贴。对同品种、同规格档次的不同厂家生产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在等额补贴情况下,产品只有靠过硬的技术性能、良好配置、优良服务、合理价位赢得市场,吸引农民,达到扶优扶强目的。四是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农业部、财政部年度补贴实施方案规定,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要力争2个月结算一次,保证做到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五是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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