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解读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问:银监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年来,各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迅猛。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意见,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支持,进一步落实“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二是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三是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四是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外,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规定“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规定“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规定“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及“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规定“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为什么要继续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的条件不变?

    答: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县域及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区别在于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三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两年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村镇银行能够稳健发展,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问:村镇银行准入事项审批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但为何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还要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及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和村镇银行的设立。虽然村镇银行的设立事项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但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和日常管理,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更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为保证公司治理有效、内部控制严密、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确保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和进度,《暂行规定》要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出具评价意见。

    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是否受到指标限制?哪些区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提出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

    为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现状,确保村镇银行支农方向不变,加强和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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