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解读:扩大覆盖 简便程序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3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了解读。

    住院救助为主 兼顾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不仅要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要对其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简化操作程序 鼓励即时结算

    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这次《意见》提出:“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实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即时结算,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扩大补助区域 降低基金结余

    《意见》规定“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扩大到全国所有困难地区,其中包括东部困难地区。这将有利于中央财政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作用,有利于东部困难地区更好地开展工作。

    《意见》规定“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其主要理由:一是控制医疗救助基金的结余率,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的资金,影响救助效果;二是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一般在3月份人大会议之后,而1—2月使用的医疗救助资金一般占全年基金支出的15%—20%;三是由于救助对象人员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确定性,对医疗救助基金的需求难以准确预测,适当有点结余可以防止基金透支风险。同时,《意见》明确,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加强医疗监管 扩大救助群体

    如何控制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既要防止对救助对象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也要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检查、医疗用药严格控制和约束。《意见》提出要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和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另外,《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指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救助群体,比如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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