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解读集体林权改制和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6日,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何意义?

  答:《指导意见》是金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战略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金融与林业的互相促进和互利共赢。

  问:《指导意见》在针对林业产业的特点方面对银行信贷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林业产业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回报,而后期收益稳定。针对这些特点,《指导意见》对银行信贷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二是针对林业产业特点,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三是明确小额林农贷款的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四是改进信贷服务,使林业贷款“贷得到、贷得方便”。

  问:针对我国林业自然灾害较多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在发展森林保险方面有哪些打算和支持措施?

  答:《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问:林业产业发展需要有多元化资金参与,《指导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三个方面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林业:一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二是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三是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

  问:在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人民银行要加大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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