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解读建立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长效机制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近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意见》)。中组部负责人就《长效机制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长效机制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去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高校毕业生踊跃参与,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总的看,选聘工作进展顺利、效果很好。中央领导同志对选聘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既注重对大学生“村官”的激励保障,又要强化竞争择优,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真正成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这次12个部门共同制定出台这个《长效机制意见》,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聘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选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形成选聘工作的长效机制。

  问:哪些部门负责招考大学生“村官”?

  答:中央有关部门已决定,从2008年开始,连续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每年选聘2万名。这次《长效机制意见》提出,选聘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各地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分配的选聘名额,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选聘。同时,也可结合实际,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各地自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也要严格选聘条件和程序,确保选聘质量。自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所需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问:报考大学生“村官”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选聘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另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这次出台的《长效机制意见》强调,主要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进行。

  问: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按照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给大学生“村官”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支付。

  问:如何使大学生“村官”在农村有事干、干得好?

  答: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关键是要让他们在农村干事创业、发挥作用。《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基层党委政府要帮助大学生“村官”开展工作,主动给他们压担子,交任务。一要明确岗位职责。乡镇党委和村“两委”要给大学生“村官”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例如,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档案、文字材料起草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村务重大事项讨论等工作。还可结合实际,承担村团组织的工作。二要实行结对帮带。乡镇党委要为每个大学生“村官”确定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进行结对联系帮带,面对面进行帮助指导,提高大学生“村官”能力素质,了解掌握思想工作状况,做好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经常走访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三要注重实践锻炼。鼓励他们在农村创业,帮助确定合适的项目和任务,并通过适当政策倾斜和市场机制办法,为他们提供支持。县、乡两级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可安排优秀大学生“村官”代表列席参加。把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大学生“村官”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人选。四要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中央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建立大学生“村官”网络交流平台,加强与大学生“村官”的联系交流。各地可通过政务网站、报纸、电视、广播设立大学生“村官”信息专栏、网站、专用信箱、热线电话等,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多种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官”反映的问题。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巡回报告、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广宣传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创业经验。五要强化管理考核。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大学生“村官”的考核,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大学生“村官”享受续聘、奖惩、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问:《长效机制意见》对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培训,将对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农村环境,进入工作角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效机制意见》规定,各地要把大学生“村官”纳入整个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市、县两级组织实施好培训工作。每位大学生“村官”都要进行岗前培训。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岗位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在培训内容上,突出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和农村经营管理知识等方面内容。在培训渠道上,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干部学院、团校等进行培训。在培训方式上,采取优秀大学生“村官”介绍体会、乡村干部传授经验、组织大学生“村官”实地考察学习等方式。另外,教育、科技、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也要积极组织进行专项培训。高等学校也要结合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

  问:大学生“村官”任期结束后的出路有哪些?

  答:《长效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正常流动制度。一是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干部。对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大学生“村官”,鼓励他们长期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上建功立业。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可以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二是推荐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考试。对于表现优秀、聘期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可以享受公务员报考的优惠政策。各级党政机关要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村官”中招考公务员,并明确录用比例;乡镇机关补充公务员,要逐步提高从大学生“村官”中考录的比例;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三是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各地将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和支持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强化大学生“村官”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将大学生“村官”创业纳入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总体部署。高等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四是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对于聘期考核称职,不再留村工作或不参加公务员招考的,帮助和支持他们另行择业,择业前可免费参加一期职业培训。对于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将予以解聘,引导另行择业。鼓励和引导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招用)具有2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五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聘用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等。

  问:大学生“村官”是否就是公务员?

  答:大学生“村官”不是公务员。《长效机制意见》规定,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大学生“村官”要进入公务员队伍,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当前,社会上有些人以为当上大学生“村官”就进入了公务员队伍,这是一种误解。

  问:对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问:对大学生“村官”偿还学费和助学贷款有什么规定?

  答:《长效机制意见》规定,对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补偿和代偿。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由选聘地制定。对于被选聘到其他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村官”,鼓励选聘地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大学生“村官”,必须在聘期内考核称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