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编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未来3年将再设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何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开业的100多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情况如何?3年工作安排重点将解决哪些地区的金融服务问题?银监会又将怎样推动这项工作?
29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工作安排回答了提问。
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数实现盈利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6年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农村资金实现了部分回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得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得到积极改善。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
这位负责人说,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 1000多个乡镇无金融服务
这位负责人说,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整个农村金融问题作用有限,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然非常必要。
他说,目前,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很突出。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
他说,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发挥各方参与机构培育发展的积极性。
新型机构主要设在农业占比高的县域和中西部等地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哪些地方?这位负责人说,2009年至2011年,全国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他说,将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在第一产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26%)的县(市、区)设立新型机构973家,占计划数的75.2%;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中西部19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设立新型机构853家,占计划数的65.9%;提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在每万人拥有网点数少于1.54个的县及县以下区域设立新型机构911家,包括在175个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设立175家新型机构,占计划数的70.4%。
改善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在423个贫困县(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46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7个)设立新型机构461家,占计划数的35.7%,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41.8%;积极支持微小企业发展,在部分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域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机构近300家。
大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 解决金融服务空白
银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工作?这位负责人说,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银监会大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
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
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
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
他说,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已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年至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大措施引导新型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如何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位负责人说,一要强化资本约束,建立资本的动态补充机制,确保任何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与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管控。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三要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建设,结合自身机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据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建立适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评价制度。
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制度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虑:一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由于村镇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需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
二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两年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稳健发展,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仍将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制度不变。”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