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问: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设定了监管框架。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近期,银监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对《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对《试点办法》进行了修改。《试点办法》颁布后,银监会将据此进行试点机构的审批。

  问: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意义何在?

  答: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试点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出资人资格条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3年内不转让出资;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是注册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四是业务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五是有关监管指标。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鉴此,并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六是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问: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有何不同?

  答: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品包括POS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问: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业务有何不同?

  答:信用卡业务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由商业银行办理。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进行具体消费时进行申请。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专款专用,避免了信用卡面临的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问:银监会将如何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答: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在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银监法》赋予的权利,根据《试点办法》设定的监管框架,通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随着这些公司的不断发展,期望这些公司能在为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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