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林改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让林农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要“按户承包、按人均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家把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作为财产交给农民,是集体财产产权的初始分配。对于集体林地林木的初始产权,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平等地分配。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依法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均山”,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要尊重农民意愿。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推进改革,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农民的意见,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推进改革也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决不包办代替,更不强迫命令、强制推行。

  要坚持依法办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保持一致。改革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不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必须选择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要坚持农民得“大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首先是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要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的服务要搞好。同时,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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