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未办入住 首年采暖费不用业主交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今冬明春供热即将开始,10月18日,沈阳市供热办就百姓关注的供热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今冬的采暖费价格有何变化?

    今年冬季沈阳市采暖费仍按去年的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加价幅度;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采暖执行居民供热价格。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的50%执行;

    当年新建的入住小区采暖费该如何交纳?

    根据沈阳市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属于原来工作单位陈欠的采暖费该不该由用户自己来补交?

    按照规定: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

    原所在企业破产,破产前欠供热单位的采暖费该交吗?

    沈阳市的规定明确: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用户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陈欠采暖费该如何处理?

    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怎么办?

    根据《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对居民住宅供热室温不达标的测温和退费基本程序是:用户感到室温不达标后提出测温;供热单位入户测温;双方确认测温结果;如无争议并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如有争议,可申请沈阳计量测试院测温。确认室温不达标后,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购买的房屋赠送的阁楼需要交采暖费吗?

    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