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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5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变化极端异常,暴雨、台风、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增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做好预警预防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细化保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和雨情、水情、汛情等信息,建立和完善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有关单位提早做好台风、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早落实。

  二、切实突出工作重点

  当前,适逢暑期群众休闲度假和旅游旺季,也是迎峰度夏电煤运输的高峰期,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俄罗斯“7。10”沉船事故教训,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大雾、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督促船舶严格遵守航行、停泊、作业等规定,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停航或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等措施。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以及湖区、库区、旅游风景区的旅游观光船要加强机电和通信导航设备的维修保养,随时关注天气情况,确保航行安全。各载运危险化学品以及油类的船舶要重点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工作。载运含水矿产品船舶严禁载运含水量超标货物及超载,航行途中要加强货舱的巡回检查,及时做好排水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要加强汛期安全检查,进一步强化车辆发班前的例检,及时了解掌握营运班线道路沿线道路受损情况,杜绝车辆通行危险路段。要重点加强驾驶人员警示教育,严禁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在山区、夜间、大雾、大雨情况下,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防止冒险行车。

  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要突出施工现场安全防控,特别是施工地点在山区或地形复杂区域的,要防止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施工工地和驻地安全造成影响。要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重点防范高处坠落、坍塌、雷击、触电等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险情或遇雷雨、大风天气,要立即停止生产作业。

  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强化落实,全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切实加强监管保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确保安全监管不留死角、消除盲区,为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营造良好的运输环境。公路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道路巡查和抢通保畅工作,加强路网监测,及时抢通水毁路段、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畅。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航段监测,监视航道水流、水文变化,及时疏浚航道,维护航路畅通。港口管理部门要强化台风、大雾、雷电等气候条件下港口和站场生产作业管理。

  四、切实做好应急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保障和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人员、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置,科学应对,力争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输正常运行,同时要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部领导,总工、安全总监、总规划师,部内有关司局,交通报社,水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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