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以下简称增补目录)。为什么要出台增补目录?此次调整限制禁止用地目录的依据是什么?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近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出台《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答: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我国制定和实施了扩内需、促增长的一揽子计划。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问题突出。在土地使用中,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为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出台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问:此次出台增补目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调整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根据《通知》要求,我们收集整理了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相关用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限制禁止用地目录(2006年本)进行了增补。
其中,主要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为严格土地管理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包括《煤炭产业政策》等部分行业产业政策。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国家正在调整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尚未出台,国家只是陆续发布了部分行业的产业政策。因此,本次增补的只是有明确准入条件的行业,其他未调整产业政策的行业,仍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问: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此次增补目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增加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新增限制用地的项目包括乳制品加工项目、多晶硅项目、纺织项目以及部分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项目。由于有关部门对这些项目的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因此我们根据相关的产业政策增加了这些项目的用地条件。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因此,本次增补时增加了多晶硅项目的用地条件。此外增补目录还增加了对商品住宅宗地出让面积的限制。
二是调整用地条件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主要调整了煤炭项目准入条件以及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用地条件。
煤炭项目用地方面,根据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产业政策》,对煤炭项目的限制用地条件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一五”期间,暂停30万吨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用地供应。
对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用地条件的调整,主要依据200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调整内容。
三是增加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增加了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和船坞、船台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今后三年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因此,本次将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和船坞、船台项目纳入了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问:为什么要增加对商品住宅宗地出让面积的限制?
答:增补目录增加商品住宅宗地出让面积的限制条件,规定了宗地出让面积的上限,即小城市(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鼓励小面积宗地出让,有利于用地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尽快实施开发建设,使土地供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化为房屋的有效供给,同时可有效防范土地闲置,缩短开发商占地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