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加大了对酒后驾驶和部分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允许更多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也将更加方便。
六项严重违法一次记12分
【背景】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已近2亿人,并保持每年1600多万人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大量交通事故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2008年因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造成的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5%。
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是此次修改的一大特点。
新规定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具体地说,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新规定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五类残疾人将可驾驶机动车
【背景】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台30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2004年,公安部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
让更多残疾人可驾车出行,是此次规定修改的另一特点。
新规定明确,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为让更多残疾人圆开车梦,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新规定方便百姓办理驾驶证
【背景】据统计,至2009年11月底,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特别是近几年,摩托车成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此外,2005年至2008年,平均每年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的摩托车驾驶证约150万本。
让百姓办理驾驶证业务更便利,是此次修改的第三大特点。
新规定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在申领程序上,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申请人可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