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问:能否简要介绍保监会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为规范管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会于2005年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做好产品管理工作,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适应新的产品监管需要。
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保险业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答:第一,《管理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促进依法监管的重要举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完善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条款费率执行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保险法》的精神,是加强依法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二,《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改进监管方法,推行分类监管的有益尝试。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监管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根据该原则,结合监管实际,监管部门以后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
第三,《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新修订的《保险法》中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条款费率也新增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监会把严格条款费率执行问题作为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新增了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及新保险法对条款费率监管的新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此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完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制度,对审批范围、备案程序、报送材料等进行了修改。二是加强对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管理,严格任职资格条件。三是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并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修改了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修改区域性产品监管方式。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管理,此次修改规定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一方面,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有利于强化对法人机构的监管,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另一方面,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区域性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第二,增加共保业务产品管理规定。新的《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增加了共保业务情形下条款费率的管理规定,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请。
第三,强化对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建立内控问责机制,并将相关管理制度报送中国保监会。二是提高法律责任人任职条件,要求其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三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建立标准产品数据库制度。此次修改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平台及标准产品数据库,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问:《管理办法》出台后,保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其贯彻落实?
答:为保证《管理办法》得到切实执行,保监会将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加强培训,提高全行业产品管理水平。借助《管理办法》修订颁布的契机,我们计划组织一次全行业的财产保险产品培训,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讲解,提高行业认识和产品管理能力。
第二,继续推进标准产品数据库工作。保监会一贯重视保险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工作和标准产品数据库建设工作。2009年,在保监会的指导下,行业协会建立了标准产品信息库。2010年我们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将更多的标准化、通俗化示范产品放入产品标准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严处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致行为。2010年,我们将加强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致的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保险法和《管理办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