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6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大气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绝大部分有害的紫外线,使地球生物免受危害。但人类大量使用的一些人造化学品严重破坏了臭氧层,导致大量有害的紫外线直射地球,给地球生物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损害。科学界把这些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统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
为了保护臭氧层,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签署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公约》和《议定书》。二十年来,我国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成效显著。根据《议定书》的要求,我国将在2030年前完成所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任务。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通过立法减少并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大量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在《议定书》多边基金提供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下,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进展顺利。但是,我国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量仍然很大,要巩固现有淘汰成果并完成《议定书》规定的下一步淘汰目标,任务依然艰巨。为此,需要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行为,把淘汰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二是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达国家率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后,纷纷禁止进口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我国相关行业要想占领国际市场,就必须进行替代改造。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践情况看,这一过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据中国家电协会统计,替代改造前,我国用CFC(俗称氟利昂)作制冷剂的冰箱的能耗等级普遍为四级、五级;替代改造后,能耗等级普遍降为一级、二级,节能水平提高30%以上。此外,消耗臭氧层物质大都是重要的温室气体,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也就大大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其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家庭等使用冰箱、空调等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问:国家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议定书》的要求,条例明确了我国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和任务,规定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并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问:为了实现上述淘汰目标和任务,条例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一是《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各缔约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时间表,各缔约方必须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控制并逐步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总量。为此,条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制度,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
二是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确定后,需要将配额分配给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单位。为此,条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管理制度,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部分少量使用的情形除外);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问: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措施?
答:一是强化执法手段。规定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作出说明,并可以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拆除违法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核减配额数量直至吊销配额许可证等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