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考核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制逐步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断增大,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改善。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固有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特征,以及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农村金融服务力度总体上仍然不足,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情况仍然存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问题,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则明确要求“抓紧制订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以市场化原则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同时,对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考虑国内外有关政策实践和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和激励两个基本部分,《考核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考核办法》的激励部分,将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的政策,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将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二是《考核办法》的考核部分,将按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的大小,对其进行系统评价和分类,这不仅为现有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客观标准,也为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打下了良好基础。
2.问:《考核办法》适用于哪些地区,哪些机构?
答:《考核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市、自治区辖内全部县域(包括县(旗)、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据统计,这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共1500多个县级区域。
此外,《考核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考核办法》实施对象为分布在上述1500多个县级区域中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即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考核办法》将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并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3.问:能否解释一下《考核办法》的具体考核标准?
答:《考核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考核标准。其中第五条明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当地贷款”和“年度新增当地贷款”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当地贷款”指贷放给县域各类经济主体并使用于当地的贷款。
《考核办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次摸底调研。调研结果表明,上述考核标准是适当的,既能在大多数地区树立达标机构榜样,同时能有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当地贷款投放力度。
4.问:《考核办法》的激励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答:首先,《考核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了人民银行将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方面实施正向激励的货币政策,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可按其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的再贷款利率。
其次,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对于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再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做好考核并在按其自身职能实施鼓励政策的同时,也鼓励地方政府将有关政策与考核结果互相挂钩。《考核办法》第十五条指出,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
此外,《考核办法》仅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面激励政策,对未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实施任何负面惩罚措施,不会对未达标金融机构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5.问:《考核办法》将如何实施?
答:《考核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考核管理制度。
一是考核时间。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考核,考核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考核组织。人民银行通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采集数据,测算并制订各机构考核表。同时,在全国和省级两个层面成立考核审查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审查工作——在全国层面,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在省级层面,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省(区、市)银监局共同组成的省级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是考核程序。《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考核及审查工作的程序和时间要求。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对上年的初步考核,并将初步考核结果抄送各省级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各省级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收到考核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送达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收到考核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意见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反馈给省级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省级考核审查小组对考核结果的申诉意见进行审查,出具相应意见,并应于3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报送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部际考核审查小组于3月25日前对各省级考核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最终意见。
四是政策实施。考核完成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公布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货币、监管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上年达标而本年未达标的机构,将取消其上年享受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