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近日就保险业制定及执行《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的有关情况接受了采访。
问:制定实施《行为准则》的目的和意义何在?
答:保监会颁布《行为准则》,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在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措施。保监会认真部署全行业贯彻实施《行为准则》,把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行为纳入防风险、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部署中,着力把科学发展的理念和严密防范风险、依法依规办事、树立文明行风的要求转化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观念和行为,以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平稳健康运行。
问:《行为准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行为准则》的主要特点是针对性强,就是密切结合实际,围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在文明公正执法、遵守监管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根据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严禁销售误导、理赔难和不正当竞争,坚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行为准则》还强调坚决纠正违反准则的行为,尤其是《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严惩处欺诈、造假、挪用侵占保费以及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了惩戒力度。
问:保险业为贯彻实施《行为准则》采取了那些措施?
答:监管机关组织宣讲,进行知识测试,将《行为准则》作为现场检查人员入场前和新录用干部上岗前培训的必学内容;完善查处分离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围绕规范监管权力开展执法监察,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打三假”工作,专项治理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和中介业务违规行为,2009年对2300多个各级保险机构实施了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广泛组织员工培训,利用晨会、夕会对营销人员进行教育,在展业场所张贴海报、发放手册;在开展学习教育的同时,密切结合经营管理认真抓贯彻执行,着力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对业务流程、信息系统进行测试和整改,开展审计、效能监察和“小金库”及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努力提高销售、承保、保单维护、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水平,改进对营销员、中介渠道和理赔人员的管理,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中国人保集团对8万多名员工进行了知识测试。中国人寿集团将学习贯彻《行为准则》情况作为巡视内容,2009年共派出167个检查组。中国平安产险公司提高理赔实效,积极履行向消费者的服务承诺。
问:保险业贯彻实施《行为准则》取得了什么成效?
答:保险业贯彻实施《行为准则》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2009年,监管机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共处罚保险机构976家次,同比增加12%;强化对法人机构和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共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13人。二是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集中清理了一批理赔积案;寿险销售误导得到遏制,查处了一批欺诈消费者的违规行为。三是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思想素质明显提高。广大干部员工依法行政、合规经营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普遍增强。四是贯彻实施《行为准则》的长效机制正在形成。下一阶段,保监会将继续下功夫抓《行为准则》的贯彻实施,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大力加强行风建设,切实推进科学、依法、有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稳健经营、公平竞争和规范服务。
电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2009年2月28日由保监会颁布实行)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 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 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 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 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