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答问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签署第59号令,公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并积极运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制定并实施《办法》是促进清洁基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建立清洁基金?

    答:为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该机制是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通过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并向发达国家转让减排量的方式,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低成本地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由此获得转让收入,用于支持本国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为了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促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支持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的国际合作。

    为了规范国内CDM活动,包括为使CDM项目减排量收入切实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惠及全社会,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从CDM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中收取一定国家收入,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清洁基金及管理中心,负责管理CDM项目国家收入。

    问:清洁基金属于哪种性质的基金?

    答:清洁基金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一个创新机制。清洁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所谓政策性,是指清洁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清洁基金不得用于与气候变化无关的事项。所谓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洁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独立运营,开展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问:清洁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答:清洁基金的管理机构由清洁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称基金审核理事会)和清洁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1)基金基本管理制度;(2)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3)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4)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5)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职责是:(1)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2)筹集基金资金;(3)管理基金资金,组织开展基金的有偿使用和理财活动;(4)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5)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6)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7)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问:清洁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清洁基金来源包括:(1)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2)基金运营收入;(3)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4)其他来源。

    问:什么是温室气体减排量收入?

    答:《办法》所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CDM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即国家收入)全额纳入基金。

    问:清洁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办法》规定,清洁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清洁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1)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2)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3)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4)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5)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清洁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1)股权投资;(2)委托贷款;(3)融资性担保;(4)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问:如何对清洁基金进行监督?

    答:《办法》规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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