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水运 工程 技术 标准 公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