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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数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6    浏览次数: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为进一步做好证书印制和发放工作,请各地按照2011-2013年本地区拍卖行设立、变更、到期换发需要的证书量,填写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于8月5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 85093776

  传真:  010 85093749

  邮箱:  lthangye@mofcom.gov.cn

  附件: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


 

流通发展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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