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为进一步做好证书印制和发放工作,请各地按照2011-2013年本地区拍卖行设立、变更、到期换发需要的证书量,填写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于8月5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 85093776
传真: 010 85093749
邮箱: lthangye@mofcom.gov.cn
附件: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 |
流通发展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