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9    浏览次数:2

云工信煤技〔2013〕619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设计及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促使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顺利地投入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云政发〔2012〕163号)、《云南省工信委 云南煤监局 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以下简称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文件)、《云南省工信委 云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3〕309号,以下简称云工信煤技〔2013〕30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就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原则及途径

  (一)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原则

  1.各产煤州(市)、县(市、区)及各类煤矿要综合考虑各地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努力突破推进煤矿机械化的难点,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机械化开采方法、工艺和装备,以实施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对煤矿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合理布局、集中生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2.机械化改造煤矿必须是按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文件要求,经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上报,并经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办公室集中审查同意的年度计划中的煤矿(年度机械化改造计划表见附件1)。非计划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须逐级补充上报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一律按照改扩建程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3.已经完成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程序并取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批复的煤矿,在实施机械化改造时,可对井筒、工业广场位置(露天煤矿采场)等做相应的配套完善;未实施过改扩建基本建设程序的煤矿,机械化改造中其井筒功能、位置和工业广场位置(露天煤矿采场)不得发生变化。

  4.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上年度或当年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类及B类以上;上年度或当年完成新建、改扩建的矿井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须具有上年度或当年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5.煤矿机械化改造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和工艺的机械化改造煤矿,一律不予机械化改造项目审查和验收。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须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7.目前尚未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井筒数量、调整井筒功能及位置,不按照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的,在实施机械化改造时,其提升的生产能力不得超过1个标准设计生产能力档次。

  (二)实施煤矿机械改造途径

  1.按云工信煤技〔2013〕309号文件要求,现已完成机械化改造并已上报验收申请的煤矿,直接进行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不再进行机械化改造方案审查。

  2.尚不具备验收条件及今后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煤矿,须先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煤矿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并按要求进行方案审查。

  3.鼓励煤矿在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中通过设计变更,一并实施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时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可按机械化改造程序,对生产能力进行提升。

  二、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

  (一)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程序

  1.改造方案审查单位

  负责牵头组织方案审查的单位按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文件要求确定。其中,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2.上报审查资料

  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及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对应上报省级审查的改造项目,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分别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审查请示文件。

  3.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

  负责组织方案审查的牵头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方案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方案,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方案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如有需要,州(市)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专家援助申请。

  4.机械化改造方案备案

  负责组织方案审查的牵头单位,自收到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械化改造方案备案。经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的,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机械化改造方案备案后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提交资料

  1.煤炭企业逐级上报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的请示文件。

  2.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单位填写的方案审查申请表。

  3.按煤矿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竣工验收的煤矿,须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4.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5.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文件规定的矿井生产勘探报告或矿井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生产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附评审意见书)或省工信委生产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附评审意见书)。

  6.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三、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一)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上报验收资料

  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按云工信煤技〔2013〕309号文要求,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上报验收申请文件。经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验收请示文件。

  2.验收和鉴定

  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及时印发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鉴定结果。

  (二)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提交资料

  1.逐级上报的请示文件。

  2.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3.已经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4.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5.上年度或当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矿井,提供上年度或当年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6.由资质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7.经审查同意的煤矿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及审批文件;现已完成机械化改造并上报验收申请的煤矿,需提交由煤矿按附件《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范本)》(见附件4)如实编制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8.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主要内容:

  (1)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2)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瓦斯抽采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须提供上年度或当年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须提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三)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结论

  1.予以通过验收的煤矿

  机械化改造项目没有系统性缺陷和原则性问题,不需要实施重大整改的,予以通过验收。

  2.原则通过验收的煤矿

  机械化改造项目没有原则性问题,但还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整改, 短期内整改可以完善的,原则通过验收。

  3.不予以通过验收的煤矿

  机械化改造项目存在重大系统性缺陷和原则性问题,短期内整改不能消除缺陷和隐患的,不予通过验收。

  四、机械化改造煤矿服务年限及机械化改造提升能力档次

  (一)根据云工信煤技〔2013〕173号文件精神,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其煤矿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的要求,其矿井服务年限应达到设计规范规定服务年限的50%以上。

  (二)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其提升的生产能力以实际核定为准,不受生产能力档次的限制。

  (三)实施了掘进机械化、运输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其提升的生产能力原则上不超过2个标准设计生产能力档次。

  (四)只实施掘进机械化或运输机械化单项改造的煤矿,其提升生产的能力原则上不超过1个标准设计生产能力档次。

  五、其他事项

  (一)煤矿可依据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结果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变更。

  (二)煤矿在机械化改造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有调整的,必须由设计部门修改或作出变更,按相关手续报批后实施。

  (三)机械化改造方案必须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对违反有关规范、规程的行为,严格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32条进行处罚。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要严格按云工信煤技〔2013〕309号文件要求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及时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对违反生产能力核定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附件:1.201X年度XX州(市、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煤矿机械化改造计划表

  2.云南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方案审查申请表

  3.云南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4.云南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范本)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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