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GM Foundation-NSFC Science & Technology Achievement Award in China)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捐款,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联合设立,用于奖励在汽车相关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中国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促进中国的汽车科技进步,促进GM同中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条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奖励的研究领域为与汽车工业相关的材料与零部件、制造技术、新能源、计算机技术与工程、电子系统、自动化、环境保护、交通与安全、排放控制与汽车动力学等。
第三条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的评选,按提名推荐、资格认定、评审、评定、颁奖的程序进行,不负责对获奖人的异议与科技成果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四条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NSFC设立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理,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由GM和NSFC研究决定。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奖励条件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奖励的突出科技成果是指在上述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有新发现,对促进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在技术科学及工程领域有重要发明与创新,对推动技术进步有重要贡献,并着重奖励那些能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满足社会及市场需求的,对促进中国汽车工业与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与工程技术人员;
奖励的对象系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或生产单位担任全职学术职位或专职从事科技工作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七条 评审标准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一等奖 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学术上取得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研究成果,授予一等奖荣誉证书和一万美元奖金(另外安排赴GM访问一次)。一等奖获奖者名额一名。 二等奖 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学术上取得国际先进的研究成果,授予二等奖荣誉证书和三千美元奖金。二等奖获奖者名额不超过六名。
获奖者所获奖金由个人自由支配。
第三章 候选人的推选
第八条 候选人来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教育部(SEC)的"长江学者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中国科学院(CAS)的"百人计划"中符合奖励条件者;
前二年度国家级奖获得者中符合奖励条件者;
前二年度省、部级奖一、二等奖的前5名获得者中符合奖励条件者;
每个获奖项目仅限推荐1名符合奖励条件的候选人。曾获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者,将不再重复推荐。
第九条 资格的认定
候选人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工作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候选人来源的规定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核定,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候选人予以筛除。
第十条 填写推荐书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候选人,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候选人推荐书》(中、英文各一式五份),并附有详尽完备的有效文件:
已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限报5篇),用中文发表的论文,请附论文英文译稿。若已被引用,请附上引文清单(作者、刊物名称、年、卷(期)、起止页码);
已获科技奖励的证书复印件,获得人才资助的证明文件;
如获专利或其它公认有突出的创造性成果或成绩,应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若成果已推广应用,请附有关鉴定和实际效益证明的复印件。
如有必要,可请候选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必须的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中方评审 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委托NSFC组织实施。
NSFC组织相关科学部根据推选出的候选人情况,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作风公正、有一定声望的同行专家组成一个专家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主持评审会议。
评审组评选获奖候选人时,应当从评审组成员中确定2名以上成员做主审人,主审人应当认真审查推荐材料,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评审组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出获奖候选人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并逐一地填写评审意见表。
评审组确定的一等奖候选人,应当由超过到会评审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二等奖候选人,应当由超过到会评审组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经评审确定推荐的获奖候选人一等奖1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 GM方评审
在中方评审的同时,GM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GM方确定推荐的获奖候选人一等奖1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经中美双方评审确定推荐的获奖候选人,提交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五章 评定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的组成。
评选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设中方主任1名,GM方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评选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NSFC和GM共同聘任。
第十五条 评定
评选委员会评定获奖者时,应当从委员中确定2名以上委员作主审人。主审人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获奖候选人应当向评选委员会介绍研究工作成果,进行答辩。
评选委员会评定获奖者时,到会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评定的结果方为有效。 一等奖获得者应当由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二等奖获奖者应当由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评选委员会评定结束后,向NSFC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工作领导小组和GM提出获奖者名单及其奖励等级的报告,经核准后授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NSFC和GM批准后施行,2003年公布的《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GM中国科技成就奖工作办法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