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特定疾病医保政策再调整

发布日期:2012-01-20    浏览次数:2

  从今年1月1日起,龙江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受益面扩大。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是调整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肝移植术后并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合格的,特殊慢性病月支付限额由原第2-3年的月限额2500元、3年以后的月限额840元调整为从鉴定之日起第二年开始每月限额333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血友病并经特殊慢性病鉴定合格的人员,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血友病月支付限额标准为1670元,报销比例为80%;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尿毒症需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二是调整城乡民民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并将脑性瘫痪、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部分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施肝移植术后且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合格的,其门诊待遇由原来的第1年月限额3000元、第2-3年月限额2000元、3年以后每月限额800元调整为第1年月限额4170元、一年以后月限额333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施肾移植术后且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合格的,其门诊待遇由原来的月限额3000元调整为月限额417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尿毒症需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门诊待遇由每次透析费用报销70%调整为80%。(作者:冯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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