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
内容概要: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并对计税方法、计税依据以及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如税收收入归属、税收优惠政策过渡、跨地区税种协调、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专门出台一个办法、两个规定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政策解读: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又一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而且对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以后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