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1日起施行保护范围内挖砂最高罚一万

发布日期:2012-02-03    浏览次数:2

  1日,《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批准并施行。《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水、排污或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禁止取土、挖砂、采石、探旷、淘金或者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取水、排污或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禁止设置阻水障碍物;禁止放养家禽或家畜。违反禁止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按照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侵占或者毁坏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者:高中华)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