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 单位不缴社保最高罚款三倍

发布日期:2012-02-15    浏览次数:2

  从人社部门获悉,《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两部法规日前作出修改,今后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最高可按欠缴数额三倍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五条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十条中“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作者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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