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若不禁烟最高可被罚3万

发布日期:2012-02-22    浏览次数:2

  21日,《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启动百日倒计时,将于2012年5月31日正式实施《条例》,其中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将处以2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2011年5月26日,由哈尔滨市制定的《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在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审议。当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定于2012年5月3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控烟法规。

  据介绍,《条例》由多部门联合执法,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并不反对吸烟,吸烟者可以吸,但不可在室内吸。若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从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若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另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者王蕊)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