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暂行办法 强化对国有金融投资机构监督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1

  为强化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出资人监督职责,健全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督机制,防范地方金融风险,近日省财政厅起草并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黑龙江省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对进一步强化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了派出监事长和监事的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范围,具体包括全部由省政府出资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投资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投资类企业。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为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对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向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派出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

  《办法》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责和派出监事的职级。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设立,其中监事长和部分监事由省财政厅选派的公务员担任并统一管理,每届任期3年;企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长级别与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规格相同。

  与此同时,《办法》对监事会的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和惩戒制度等内容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派出的监事长和监事不参与、不干预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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