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2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28日在哈尔滨市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重新制订的《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条例》规定了每年九月第二周各学校应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同时,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活动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海生出席发布会。

  据了解,这次重新制订的《条例》,由原《条例》的七章四十六条增加为七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报、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内容。

  不得散布地震谣言

  《条例》强化了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完善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

  提高了学校、医院等抗震要求

  《条例》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活动周。

  学校应进行急避险演练

  《条例》规定了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还特别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完善地震应急救援 规范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规定了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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