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正式实施。哈市在道里区中央大街开展了《条例》宣传咨询日活动,许多市民主动咨询《条例》的相关内容及社会保险等问题。据介绍,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适用于行政调解案件的条件和通过行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具体处理等做出了规定,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对建设、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助于提高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办结效率。
个人权益处分案件适用于行政调解
据了解,《条例》中规定了适用于行政调解案件的条件:劳动者投诉拖欠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个人权益处分案件。对通过行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具体处理等也做出了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期限自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办案时限。
多部门配合提高案件办结效率
《条例》对建设、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将配合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务、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对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社保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除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
《条例》还规定,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经济补偿的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可根据投诉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条例》加大了对建筑领域欠薪的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发包、分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外,还将对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作者: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