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获悉: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开始,对市区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体,在17家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门诊血液透析)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销后,对统筹范围内用药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五保供养对象按6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因病异地转院治疗的贫困群体经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同样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家住龙沙区彩虹街道赵园社区34组的城市低保对象朱淑梅,2012年1月29日因糖尿病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月15日病好后办理了出院手续,住院期间总费用为4850.24元,其纳入医保用药目录统筹范围内的金额是4240.73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其报销了2759.51元后,民政部门按照50%的医疗救助比例,又救助其740.61元。此次救助与以往30%的医疗救助比例相比,朱淑梅多获得医疗救助金300.24元。
此项新政策惠及的不仅仅是市区范围内的贫困群体,各县(市)民政部门也参照此文件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此次提高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将进一步有效解决近50万贫困群体看病难、治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