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3-13    浏览次数:2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30号),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将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政策出台背景

  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我市于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了《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落实了国家关于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近日市政府决定并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旨在消除同一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与城镇户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差距问题。

  二、并轨政策的受益群体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市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达到31.79万人。从2012年开始,所有参保农民工都将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成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今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都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并轨时间和内容

  按渝办发〔2012〕30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施并轨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申报缴费、统一征缴办法,统一基金管理。

  四、政策并轨使参保人员受益

  农民工由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受益:

  一是农民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显著提高。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低费率导致农民工享受的住院报销比例与城镇职工存在差距。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参保半年内的农民工住院报销比例为50%,连续参保两年后住院报销比例才能达到70%;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报销比例将明显提高,即: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5%。在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方面,原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待遇根据连续参保时间,支付比例从80%到100%不等,支付限额为20万元;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符合规定的大额医疗费支付比例为100%,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二是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没有医保个人账户,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将建立起个人账户,并根据其缴费基数每月划入资金,其社会保障卡上将有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三是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按照我市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一直按原政策参保,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较长年限的医保费方可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或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并轨后,农民工将享受和城镇职工同样的缴费年限计算及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四是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不增加。并轨后,农民工本人需增加缴纳每月个人缴费基数2%的医疗保险费,但这部分个人缴费将全部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还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且大额医疗保险费互助基金的缴费从每月5元降低至每月2元,因此实际并不增加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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