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游法》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省旅游局局长薄喜如日前就公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维权的力度加大了,请问重点提醒旅游者的内容是哪些?
答:“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游企业还要在两个方面特别提醒旅游者:一是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旅游者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我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另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二是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者个人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在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对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有个别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不恰当的行为,包括在解决旅游纠纷中,有些过激的言行,甚至导致行程难以顺畅进行,损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是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是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游者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近年来,境外游越来越热,中国游客在境外旅游是否可以依照《旅游法》来处置一些纠纷,旅游者是否可以依照《旅游法》为自己维权?
答: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动,是否适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认为境外地接社安排购物活动,境内组团社无法控制。《旅游法》明确规定,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旅行社企业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与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同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目前,市场上有一种现象,就是有的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问:目前很多旅游行为还是依赖于旅行社的服务,《旅游法》对旅行社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一是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是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三是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