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从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从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