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国税发〔2011〕126号
内容概要: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工商向税务提供的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税务向工商提供的信息包括: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以及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同时,各地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2011年信息交换,9月底前完成2010年信息交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特别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由于近年来股权转让业务日渐增多,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再加上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为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国家两部门就股权转让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联合发文,努力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