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42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的通告
武隆府发〔2015〕7号
为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农历除夕)至3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县城城区江北东至石鼻子大桥北桥头、火车站一线,北至水厂、看守所、实验小学、桃花山公园、原拘留所一线,西至峡门口大桥北桥头;江南东至武隆县程诚汽车修理厂,南至电力公司、老党校、武隆中学、原县看守所一线,西至武隆永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峡门口大桥南桥头一线。
三、限放区域:在禁放区域内的世纪广场(只允许燃放礼花);峡门口大桥南桥头花园空地、人行桥以西50米至鹅项颈大桥东桥头南滨路北侧人行道以北的乌江河堤以及河坝区域、人行桥以东50米至乌江原码头南滨路北侧人行道以北的乌江河堤以及河坝区域、盛世金都小区外南滨路北侧人行道连接的乌江河道区域(人行道外10米范围内只许燃放爆竹)、望江苑小区以南连接乌江河道区域。
四、允许销售、燃放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组合烟花类(飞行轨迹与地面小于七十度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除外)共7大类170个品种。禁止销售和燃放A、B级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孔明灯等。
五、严禁无证销售和超范围、超地点、超时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不得在居民楼房顶、楼道、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内违反规定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条例》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放监督。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77712037;县安监局监督举报电话:77720554。
武隆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