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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鄂财税发〔2011〕23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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