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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8-18    浏览次数:1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实施以来,船舶交易行为总体上得到规范,对保障船舶运输安全、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交易管理工作要求,推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交易市场布局的备案要求

  为合理做好全国船船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航运发展水平、登记船舶情况以及船舶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方案,尚未提交布局安排方案的,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备案。

  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发布程序

  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区域船舶交易市场布局安排,将符合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及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汇总。经审核后,交通运输部将统一公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公布媒介为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

  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1)。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符合《规定》相关条件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设施说明。

  (二)具备相应资格的五名专业人员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具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轮机工程、航海技术或相近专业之一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供其相关学历证书。

  2、在船舶运输经营企业或船舶运输辅助业经营企业担任相关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提供其相关从业证明及公证材料。

  3、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或船舶经纪机构担任相关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提供其相关从业证明及公证材料。

  (三)符合规范的规章制度文件,包括船舶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合同范本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上海航运交易所出具的符合连接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样式见附件2)。

  (五)船舶交易发票复印件。

  (六)经所在地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四、船舶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审核要求

  船舶交易方应按规定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时,应查验申请人相关交易凭证及材料。

  五、定期检查及诚信服务管理制度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对所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及诚信服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公布诚信服务等级,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加强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和船舶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船舶交易规则、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的公示情况。

  (二)船舶交易文件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

  (三)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公布及其信用等级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四)船舶交易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管理情况。

  (五)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

  (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船舶交易信息报送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报告书(样式见附件3),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记入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管理档案。

  附件:

1、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样式)

2、船舶交易信息技术符合证明(样式)

3、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检查报告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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