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体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8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推进广西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2012年1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体经字〔2012〕20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桂政办发〔2011〕198号),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推进广西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意见》中提出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广西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遵循“择优扶持、重点突出;公开公正、讲求实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拨付。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建立引导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广西体育资源及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资源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项目评审工作;资源库为项目遴选和管理提供项目库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体育产业有关条目,以及2008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内容的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助额度。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且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市场需求性好的项目,建成后能提供部分公共体育服务的项目优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请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九条 提交材料:
(一)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及提交申报项目的详细材料(相关填报要求见附表);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三)项目研究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1.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每年10月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和支持重点;
2.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财政局和体育主管部门申报,市财政局和体育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体育局;自治区级单位的体育产业项目和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申报。
(二)受理: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汇总申报项目后,提出初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审。
(三)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考评,主要考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程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专款专用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了解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建立相关报告制度,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投入到项目发展中。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须报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研究同意。对因故终止、撤销项目的资金,由财政厅根据情况调剂安排。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申请,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