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问答

发布日期:2012-03-26    浏览次数:2

  1.问: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请依据《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问: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4.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5.问: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6.问:我公司已在《通知》发布之前进行会计处理,且其处理不同于《通知》的规定,该如何进行调账?

  答: 《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0日(《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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