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事业单位首次纳入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2-03-25    浏览次数:4
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正式发布。该《办法》首次将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省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该《办法》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甘肃日报 记者卢吉平 通讯员周卫)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