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就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事宜做出明确: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同时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