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3

  3月28日,在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今后,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同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报考和录用条件的,不得因残疾限制其报考或者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免参赛费。残疾人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保持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残疾人无工作单位的,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省、市(州)、县(市、区)图书馆应当开设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残疾人扫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类机构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给予扶持。市(州)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科技鑫报 记者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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