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浏览次数:5

甘工信〔2013〕377号

  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4日

 

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全省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实施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三)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撤销不合格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等;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工作及相关异议的申请投诉和举报;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好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支撑服务工作,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将认定名单和年审企业名单及年度总结报告等抄送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一)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五)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七条 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省信息产业协会要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推动全省软件企业品牌建设,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占有率。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省信息产业协会等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信息产业协会及相应机构,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向认定的软件企业颁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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