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09年第11号)及《关于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的公告》(2009年第37号)有关规定,现将通过规定程序评审、符合相关能力要求的第二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进行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车辆处)反映。联系电话:(010)65292753,传真:(010)65292740。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第二批)公示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第二批)公示名单
1. 河北省汽车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站;
2. 机械工业专用汽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