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7月6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政府规章。
一、关于制定《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主要背景和主要目的
(一)主要背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合同主体的自我规范、自我保护能力差,盲目签约、合同欺诈、集体消费纠纷等情况十分严重。尤其我省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订立的合同,90%以上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交通运输、通讯、邮电、供水、供电、供气、航空、房地产转让、物业管理、旅游等行业中几乎达到了100%。这些垄断性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利用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情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些还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汽车销售、通信等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投诉率居高不下,市政公用、物业管理投诉也呈现上升趋势。
(二)主要目的。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提供方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密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办法》从强化对格式条款事前规范和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广泛保护出发,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是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而制定的实施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通过地方立法,采用适度的行政手段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与平等,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推动信用吉林体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有:
(一)原则性规定
1、关于格式条款的界定
《办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采用了《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体现了格式条款的3个特征:一是重复使用;二是预先拟定;三是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此外,格式条款不仅仅存在于书面合同中。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当中也含有设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同样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而且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因此,《办法》规定视其为格式条款,将其纳入了监督范围,予以规制。
2、关于格式条款的备案范围
《办法》将11大类事关民生利益的行业所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纳入备案范围。有鉴于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增设了兜底条款以便保证对某些现在备案有困难的行业及新兴行业,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时候也纳入到备案的范围。
3、关于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是在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并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所作的细化。此外,《办法》还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提出了形式要求,提供方应就格式条款进到提示告知义务。
(二)具体性规定
1、关于格式条款的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可分为日常监管和备案监管。
日常监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提供方应当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二是备案后的格式条款使用、修改情况;三是未实行备案管理的格式条款以及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的使用情况。
备案监管是指工商部门对需要备案的合同文本采用事前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目的在于通过积极行政,事前监督提供方依法设定格式条款,防止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格式条款的听证制度
工商部门在监督格式条款时,为保证监督的准确性、社会性特别设置了一项有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开听证程序。如果提供方对于工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并要求组织听证的,工商部门将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听证委员会,对于涉及格式条款进行听证,并保证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公开透明。这体现了工商部门的适度干预,并保证了行政干预的准确性。
3、关于格式条款的公开制度
格式条款公开是工商部门对提供方不按规定报送格式条款备案和拒不修改格式条款的行为的一种非处罚性的处理手段。公开的目的旨在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对提供方进行监督。
4、关于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法》制定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以行政指导为主,因此对于格式条款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时,是以提供方逾期拒不改正的为前提的。若提供方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是不会受行政处罚的,即以行政处罚为手段,进而达到规范格式条款的目的。体现了我们工商部门“四段式”执法模式,即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
5、关于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从两方面体现:一方面是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的合同文本后会将其在互联网上加以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另一方面是工商部门将已经备案的合同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接受社会监督。这旨在扩大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使用工商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尽可能地听取更广泛的公众意见,进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