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能申报实施企业职工培训,享受相应政策?
答:对于本市任何企业来说,只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就可以申报实施培训:一是企业重视职业培训,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职业培训工作,这是表明企业对开展职工培训有充分的组织保障;二是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这是表明企业对职工培训,特别是技能培训有基本的资金保障;三是企业能够结合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技能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这是表明企业有明确和具体的职工培训需求。
2.问:如何申报和实施企业职工培训?
答: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如具备与拟申报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师资等培训条件的,可申请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如缺乏培训条件或培训需求零星分散的,可自行委托或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自行实施培训的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可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申报,提交申请表和培训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可实施培训。所有培训过程将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
3. 问:如何考核企业职工培训效果?
答: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及鉴定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为企业职工申报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问: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能享受多少培训费补贴?如何申请补贴经费?
答: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培训实施机构可按本市公布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费补贴。根据《关于公布2012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开展职业资格五级企业职工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四级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三级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二级和一级补贴标准为19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补贴标准为800元/人。补贴经费由培训实施机构通过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申请,经审核后补贴经费直接拨付到培训实施机构。
5.问: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定向培训,享受相应补贴吗?如何操作?
答:在新政出台之前,享受补贴的定向培训只可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这大大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职工培训中的自主性。新政突破了这一限制,让企业在培训中更多发挥能动性。新政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招用的本市失业等人员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均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有定向培训需求的企业可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制定相应培训方案,经审核后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