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0日

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资金由省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类:

  (一)省政府产业资金。资金来源范围为预算安排资金,由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作为项目推进责任主体。

  (二)省直部门产业资金。资金来源为相关省直部门管理的有关专项资金中的60%部分,由有关省直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推进责任主体。省直部门产业资金范围由省政府确定。

  第四条 产业资金管理原则:

  (一)集中使用。集中财力干大事,相关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推进的产业大项目。

  (二)分级负责。由市(地)政府(行署)汇总申报,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和省直部门分别初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专业审核;省政府产业资金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审批,省直部门产业资金由省政府负责审批。

  (三)权责对等。项目推荐的权利与项目推进的责任及项目实施的效果相对等。

  (四)考核绩效。对项目的达产、达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以后资金分配及相关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产业项目;

  (二)优先支持对相关产业拉动作用大,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利用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嫁接改造、质量提升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产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支持条件:

  (一)项目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有良好纳税记录;

  (二)列入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

  (三)依法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等有关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上一年度已建成投产或计划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产。

  项目支持需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内近三年新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近三年贷款总额投产当年发生的利息,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由省政府出资成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和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融资奖励。对我省企业实现首发上市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益性中长期股权融资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奖励;对于重大股权融资奖励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以上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计划支持额度均不得低于500万元。对于特殊项目支持,由省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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